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办法。
一、评价目的
通过有效开展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工作能力等进行客观评价,从而形成正确的导向和激励机制,调动教师投入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师的教学改革,达到提高教学水平与质量的目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依据之一。
二、评价原则
坚持全面、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专家评价、教师评价、学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课堂教学质量等级认定以学生评价为主的评价原则。保证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严肃性,评价实施过程的规范性,数据处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师的课堂教学态度、内容、方法、手段及教学文件准备情况等。
四、评价对象及时间
评价对象为承担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包括专职、兼职及外聘教师);评价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每学期进行一次,每位教师两年内至少接受评价一次。
五、评价体系及综合评价结果
(一)评价体系
1.学生评价:采取“纸质评教”和“网上评教”相结合的形式。
2.教师评价:采取本教学单位内教师同行评价的形式。
3.专家评价:主要采取校级督导组和二级教学督导小组听课评价的形式。
(二)综合评价结果:评价方式采取百分制形式,学生评价占60%,教师评价占10%,专家评价占30%。
六、评价等级的划分
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级标准如下:
优秀:质量综合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优秀人数不超过各二级教学单位参评总人数的20%。
良好:质量综合分数在80分(含80分)以上。
合格:质量综合分数在70分(含70分)以上。
不合格:质量综合分数在70分以下。
学期出现1次Ⅲ级教学事故者,教学质量等级降一级;出现Ⅱ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或2次Ⅲ级教学事故者,课堂教学效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七、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一)建立全校授课教师教学信息库。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所属教研室进行教学基本信息采集、归类、更新,并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教学督导评价处(以下简称督评处)报送。
(二)编制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计划。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各门课程起始时间和教师承担课程情况,以课程为单位分别编制评价实施计划及日程安排,并于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报送督评处。
(三)学生评价。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