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教学竞赛是指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下达通知并组织的竞赛或经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同意、推荐参与的竞赛。
2、专项评比:指的是医学专业之外的某一专业领域的比赛或某一方面(如微课、课件、教案等)评出的奖项。
3、同一竞赛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4、教学竞赛级别每年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在奖励前进行统一认定。
第九条 教学研究奖励:
教学奖项名称 |
级别(等级) |
奖励额度 (万元) |
教改立项 |
国家级 |
2 |
教学研究论文 |
二类以上期刊 |
0.3/篇 |
三类期刊 |
0.2/篇 |
四类期刊 |
0.1/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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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1、国家级教改立项(有经费,不含子课题)指国家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及高等教育学会项目。
2、期刊分类原则上以学校科技处管理系统中下发的学术期刊分类为准,同时兼顾“职称评聘教学业绩量化赋分标准”中列出的期刊杂志。
3、国际检索论文以科技部情报所或大学图书馆提供的单位检索证明为依据,且EI检索只计期刊论文。
4、若一篇论文被多个检索机构收录,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
5、论文奖励的原则是学校教职员工作为第一作者,且署名第一单位为锦州医科大学正式发表的教学论文。
6、教学论文版面费教务处不再报销。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励:
教学奖项名称 |
级别(等级) |
奖励额度 (万元) |
教学成果奖 |
国家级(特/一/二等奖) |
30/20/10 |
省级(一/二/三等奖) |
2/1/0.5 |
校级(一/二/三等奖) |
0.3/0.2/0.1 |
编写教材 |
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副主编/编委) |
本科以上教材 |
3/1/0.5 |
高职教材 |
0.5/0.3/0.1 |
一般本科以上规划教材 (主编/副主编) |
人民卫生出版社、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人民军医出版社 |
0.5/0.2 |
其它出版社 |
0.2/0.1 |
注:1、教材必须是经学校批准参编的予以奖励。
2、教材奖励按主编团队、副主编团队,编委团队各自平均分配。改版教材已受过奖励的编者不再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奖励:
教学奖项名称 |
级别(等级) |
奖励额度 (万元) |
课程 |
精品资源共享课 |
国家级 |
4 |
省级 |
2 |
校级 |
1 |
全英文(双语)教学示范课 |
国家级 |
4 |
省级 |
2 |
校级 |
1 |
团队 |
教学团队 |
国家级 |
4 |
省级 |
2 |
校级 |
1 |
名师 |
教学名师 |
国家级 |
4(匹配) |
省级 |
2(匹配) |
校级 |
2 |
大学生实践能力竞赛 |
临床技能竞赛 |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 |
6/4/2 |
省级(一/二/三等奖) |
2/1/0.5 |
实践技能竞赛 |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 |
1/0.5/0.3 |
省级(一/二/三等奖) |
0.3/0.2/0.1 |
外语知识竞赛 |
国家级 (特/一/二等奖) |
0.2/0.1/0.05 |
体育项目竞赛 |
国家级团体 (一/二、三/四-八名) |
2/1.5/1 |
国家级个人 (一/二、三/四-八名) |
1/0.8/0.5 |
国家级获奖团体 (一/二/三等奖) |
0.5/0.3/0.1 |
国家级获奖个人 (一/二等奖) |
0.4/0.2 |
省团体 (一/二、三/四-八名) |
0.8/0.5/0.3 |
省个人 (一/二、三/四-八名) |
0.3/0.2/0.1 |
省级获奖团体 (一/二等奖) |
0.4/0.2 |
省级获奖个人 (一/二等奖) |
0.1/0.05 |
注:1、大学生实践能力竞赛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由学校教学相关部门组织推荐参与的专业技能类竞赛。
2、大学生实践能力竞赛级别由教务处会同有关专家进行认定。
3、“大学生实践能力竞赛”奖励指导教师。
4、外语知识竞赛按人次予以奖励。
5、同一年同一竞赛指导不同项目按最高获奖级别予以奖励(团体赛、个人赛分别予以奖励,且分别只奖励一项)。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时,奖金不可兼得,可按上一级别奖励计算。已获得“下一级”奖励的,补给“上一级”奖励的差额部分。
第四章 奖励形式
第十三条 对符合我校教学工作奖励范围的个人和集体,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并择优向上级推荐参加同类项目评比。
第十四条 个人奖项包括:教学管理优秀个人、教学工作优秀个人、教学名师、教学标兵、教学能手、各级教学竞赛、教材编写、国家级教改立项、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五条 团体奖项包括:优秀教学管理单位、优秀教研室(实验中心)、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教学团队、大学生实践能力竞赛、教学成果奖。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制定分配原则予以分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六条 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一经查实,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2016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教学项目或成果按此办法执行,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十九条 所有奖励年终进行统计,奖金在第二年发放。
第二十条 原学校下发的有关教学工作奖励标准同时废止。